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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7号)


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市政府不再公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用房评估金额均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附属物、装修补偿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城市住宅及商业、办公用房拆迁评估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三、公益事业房屋、工业、仓储及其他房屋的拆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四、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市规划建设局书面申请裁决。
  五、有关拆迁评估单位的选择、估价时点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公示、纠纷的处理等其他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如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2006年1月1日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地块不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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