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以及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凡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不健全、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落实、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不到位等行为的项目,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书面下达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跟踪督促整改到位;按照《公示制度》认定上报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向市建委提出暂扣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收回责任人员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议。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及时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行为,责令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予以改正,按照《公示制度》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向市建委提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监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处罚的建议。
对施工伤亡事故,要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予以处罚,让事故查处起到应有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今后,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施工伤亡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暂扣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少于60天,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收回后2年内和1年内不予重新考核发证。如发生事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无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该施工企业负责人的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必须收回,且在2年内不予重新考核发证;凡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范围内发生施工伤亡事故的,要加重对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处罚,除加重对其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处罚以外,将对其资质和资格另行作出处罚。
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区、县(市)建设局要积极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监督检查制度,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改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市、区、县(市)安监站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并严格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落实每个监管区域及每个工程项目的责任人,督促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将各类工业园区、高教园区以及私人规模建房、拆除工程依法纳入监管,堵塞监管漏洞;对每个工程项目都必须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方案,召开有建设、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监督交底会。监督方案中应当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危险源、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计划等事项予以明确,监督方案应体现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和人员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