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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长建发[2006]187号)


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在长各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湘建明电[2006]20号)的精神,为有效遏制重大施工伤亡事故频发的势头,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各级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按照《审查制度》的规定,对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和在建工程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严格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没有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以及没有通过开工安全生产审查擅自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依法依规处罚到位。要通过严格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促使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都做到有组织保证、制度保证、资金保证、技术保证、设施和设备保证。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动态监管
  当前安全生产执法的重点是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的动态监管。各区、县(市)建设局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两项许可有关规定,从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承揽装饰装修、消防、综合布线、水电安装、起重设备安拆、电梯安装等专业工程的分包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投标、不得承揽施工业务、不得开工新的工程,其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清出施工现场;凡未取得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者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被收回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不得参与工程投标、不得从事项目相应岗位的工作,市建委委托市安监站负责其监管责任范围的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动态管理;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要从七月十五日起对工程项目实行押证监管制度。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总包企业、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将其执业资格证书、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相应岗位的特种作业上岗证书进行押证监管。
  另外,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取得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由市建委上报省建设厅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责成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建委收回其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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