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0595号提案的复函
(渝农发〔2007〕184号)
吴立宪委员:
您提出的《建设好、巩固好动物防疫体系的提案》(第1441号)收悉。经(与市编办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2004年,我市按照“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铜梁县、原江津市和合川市开展了基层农业服务体系改革试点工作。2005年,市级相关部门又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研究完善,出台了“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业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5〕20号)。同年5月,市编办重新核定全市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总额共计8000多名,占全市乡镇农业类事业编制的35%左右,充分保证了基层畜牧兽医工作的需要。2006年10月,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6〕126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三类机构,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要求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相分离的原则,进行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独立设站,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推进之中,全市有过半的区县完成了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按照市政府要求,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我们将督促此项工作按时完成。
二、在动物防疫有关费用问题上,目前市级财政全额承担了口蹄疫、禽流感、猪瘟三种疫病强制免疫疫所需疫苗经费和畜禽标识经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场(户)的经济补偿,按《重庆市动物重大疫病扑杀补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农〔2003〕82号)规定标准与程序执行。按照渝府发〔2006〕126号文件规定: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工作和基层畜牧兽医站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目前各级财政并未将免疫注射人工费、消毒经费纳入预算,因此各地继续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向管理相对人或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