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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构建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提供规划的有关信息,包括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信息等,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公共征询意见等形式,建立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调整的机制。各级城市政府应当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二)改善财政和公共领域投融资体制,保障城镇化公平推进。

  1.改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城镇公共财政体制。

  --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进一步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县域财政平均自给率达到60%以上。

  --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明确转移支付的使用对象,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支持力度。区域转移支付的主要对象是:欠发达地区、中心镇、直管县。逐步加大对非营利、公益性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对象包括:城镇廉价住房安居工程、城乡生态化工程、治污保洁工程、信息一体化工程等。

  --建立健全地方税收体系,培育主体税种。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完善土地税、房产税、物业税、遗产税等财产类税收征管体制,为城镇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要向公共服务、公共设施领域倾斜。

  --建立城镇财政公共支出体系。加大对基础设施、义务教育、社会管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提高公共财政的综合服务功能。扩大基层民主,使城镇居民有畅通的渠道和健全的制度保证参与城镇建设决策,形成“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其代表依法参与资金使用决策-政府依法使用城镇建设资金-纳税人享受城镇建设收益”的良性循环。

  --对具备条件的中心镇设立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赋予中心镇县级财政支配能力;落实对中心镇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中心镇建设投入。

  --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鼓励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镇(乡)推行“镇财县管镇用”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在保持镇(乡)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预算共编、账户统管、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等方式,由县级财政统一管理、监督镇(乡)财政收支。另外,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有条件的镇(乡),可以进行“村级会计代理制”改革试点,试行由镇(乡)代理村会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完善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强化资源有价和生态补偿意识。探索建立生态保护、流域水权交易、流域异地开发等区域生态补偿机制,解决上下游之间、开发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之间、自然保护区内外之间的利益补偿问题,并将生态补偿纳入法制化轨道。

  2.促进公共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

  --改革城镇公共领域投融资体制。增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向民间资本和外资开放的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能源、交通、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建设。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可对民间资本和外资开放。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采取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新建基础设施项目上市融资以及选择基础设施向社会出让股权等方式,拓展投融资渠道,扩展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投资的机会与空间,促进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对民间资本开放,提高城镇公共物品的供给能力,完善城镇职能。贯彻市场经济原则,简化投资审批程序。

  (三)改革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与合理开发。

  1.规范土地配置。

  --明确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地位,增加土地供应的透明度。以公开、公平和公正为基本原则,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鼓励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供给土地要引导要素集聚。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节约使用土地,严格控制零散供地,引导工业向城镇工业园(区)聚集。

  --根据发展的潜力平衡城镇土地配置。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级别的城镇,应根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综合确定城镇开发面积的总量,同时建立起不同区域和城镇的土地开发差异合理补偿机制,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地段土地,制定有差异的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分类指导土地配置。科学调整和修编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土地配置。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的前提下,保证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供给;对中心镇实行用地倾斜政策;以保障城镇廉价安居住房用地为目标,规范房地产业的土地供给,适当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供应量,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停止对别墅类建设的土地供应。

  2.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实行集体建设用地的有条件交易制度。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的方式进入市场。通过出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其中50%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

  --推动集体土地的合理流转。明确农民与集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探索建立农民与集体之间就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制度,使农民离开土地仍然可以持有一定的收益权并可以合法转让,顺利实现劳动力流动和土地流转。

  3.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和闲置土地整理制度。

  --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违法、闲置、零散和未充分利用的土地回收入储备库,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按规划有序供给。

  --加大对土地的整理力度。加大对“城中村”、“空心村”的改造和工矿废弃地的整理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加强对土地开发权的控制。

  --提高土地开发门槛。根据环境容量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设定投资门槛和土地利用效益标准,确定土地开发的空间布局、分区、分地块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者只有在满足约定条件下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强化土地开发的许可制度。对土地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城镇规划规定的容积率、高度和使用性质。任何对土地进行自然结构特征的改变和使用性质、强度的改变都必须申请并获得规划许可,才能按法定的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的开发。

  (四)完善户籍政策和相关配套制度,逐步消除“城乡二元”、“本外二元”结构。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统一城乡户籍管理体制。在全省取消“农转非”指标,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分类,实现城乡户籍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称为居民户口,消除“城乡二元”管理结构。

  --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的准入条件。降低小城镇的城镇入户门槛,鼓励和引导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小城镇就业和居住。对有一技之长,在城镇长期居住、生活和工作的农村居民,准许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在城镇全面实行购房入户政策,切实解决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的投靠入户问题。加快解决技术移民与投资移民问题。逐步实现按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消除“本外二元”管理结构。

  --加快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管理,规范登记制度,使城乡户籍管理体制完全接轨,实现城乡社会管理功能的有效融合。公安部门要建立实有人口管理制度,将对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境外居住人口的管理与服务社区功能进行有效整合,完善实有人口信息网络系统功能,全面、及时掌握各项人口动态,建立人口综合数据库;加大对农村地区人口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强化农村人口信息综合管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准确、实时的人口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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