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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严格保护区域绿地,规划设置环城绿带。根据《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粤建规字〔2003〕142号)和《广东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粤建规字〔2003〕90号)的要求,划定区域绿地,严格实行“绿线管制”。设立环城绿带,形成环绕城镇的永久性绿色开敞地带,严格控制与其功能要求相冲突的开发项目进入。

  --大力推进城镇景观风貌建设,美化城乡环境。要积极开展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工作,加强城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城镇市容市貌管理力度,切实解决“脏乱差”问题。在农村地区,推行“退建还耕、退山还林、退田还湖”,重造山水田园美景,保护好广大农村地域和乡村特色,保持其独特的景观风貌;以“三清”(清理垃圾、清理河塘、清理乱堆放)和“五改”(改路、改房、改水、改厕、改灶)为重点,全面开展村庄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示范村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注重维护城镇传统人文特色。

  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城镇的历史文化资源,包括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风土人情和民俗习性加以维护,对具有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历史街区、文化名城进行拯救和保护。城镇规划要加强对城镇特色的研究,充分挖掘城镇的自然、经济、地方、历史、人文、民俗等特色,通过精心规划设计,形成有时代感和地方特色的城镇风貌景观,提高城镇的品位。

  4.建设资源节约型城镇。

  --通过立法、财税、价格、宣传等多种手段,推行全民节约制度。要在全社会树立节约利用资源的观念,培育节约资源的习惯,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通过建立节约型政府、节约型企业、节约型家庭,在整个社会建立高效节约的国民经济体系。

  --大力推进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建筑“四节”工作。在节能方面,要调整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结构和供应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利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新建建筑要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把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确保符合规范要求,及时纠正城市和建筑照明过分强调景观效果而浪费能源的倾向。在节地方面,要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合理确定各类建筑的密度和容积率,改进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结构形式,增加可使用空间,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综合解决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全面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节约出的土地置换用于城镇发展;鼓励建造农民公寓,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在节水方面,要重点考虑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加大节水设备和器具的推广力度,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水率;同时积极推动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工程。在节材方面,要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高性能、低耗材、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做好被拆除建筑建材的回收和利用。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和冶金、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以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

  四、政策和体制保障

  形成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环境,是城镇化战略顺利实施的关键。“十一五”期间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创造有利于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体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城镇化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实现。

  (一)健全城乡规划体系,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与发展的先导和统筹作用。

  坚持以城市规划为龙头,以省域、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城镇群规划为依托,整合城市规划、建制镇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各种专项规划,构建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体系,强化城乡规划对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先导、统筹作用。

  1.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转变城乡规划编制理念。不能将城乡规划简单地理解为空间控制规划,要充分认识到城乡规划是政府综合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公共政策之一。城乡规划的编制要从单纯拓展地域空间、做大城镇规模为主,转变为通过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分析来控制城镇人口发展规模和用地规模;要从局限于本地区的空间布局,转变为注重相关区域的协调发展;要从注重确定开发项目,转变为注重保护和合理使用各种资源;要从注重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定位,转变为确定合理的发展标准,促进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重视区域规划,引导区域协调发展。继续组织东西两翼城镇密集区规划、珠三角三大都市区规划、四大流域开发与保护规划、沿海海岸带规划等重点区域的规划编制工作。

  --重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项目可按特定程序办理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由省财政拨出补助资金,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选取试点,支持中心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将社区规划概念引入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实现居住区规划向社区规划的转型,实现从物质功能主导向人居环境全面关注的转型。

  --推行城乡一体的空间战略规划,使规划覆盖到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通过统筹城乡规划,打破城乡界线,实现区域产业和人口的合理集聚,增强城镇的辐射作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加大对农村规划编制的扶持力度。适时修订完善我省村庄规划管理的法规,进一步加强农村规划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制订农村规划建设的相关技术指引和要求,加大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2.探索建立多部门规划间的协调机制。

  --逐步建立空间战略规划与其他部门规划的协调机制。城乡规划部门要与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形成有效的共管机制,科学、合理地引导投资流向,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项目的建设,促进城镇建设有序推进。

  --逐步建立统一协调的规划体系。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卫生、环保、旅游、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有利于规划协调的体制机制和沟通途径。要在确保各级各类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统筹和协调,实现规划之间在技术层面、政策层面的整合和对接,确保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相互衔接一致,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要加大多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

  3.构建积极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规划的实施监督。

  --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按照《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的规定,真正发挥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

  --尽快制订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等区域规划法规。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明确责任,建立相关的规划协调机制,改革空间管治制度,加强对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管理,保障规划依法实施。

  --积极引进人才和技术,加大城乡规划的管理力度。以按万人常住人口配置一名规划管理人员为目标,推进规划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岗位竞争制度改革。切实落实注册规划师制度。加快城乡规划管理网络的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可选择在珠三角试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由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巡察、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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