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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意见

  建立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执法情况。

  规划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人员配置情况,是否存在聘用临时人员参与执法的现象;

  是否做到了文明执法、亮证执法、按程序执法;

  是否建立了违法建设举报、接待、登记制度,信访制度是否完善;

  是否存在执法不严,放任不管的现象;

  在执法中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

  执法经费是否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是否研究制定了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是否存在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的问题;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四、明确目标,分阶段组织实施

  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总体目标是,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为保证总体目标实现,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4月底前)。各县(市)要根据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划、工作程序等于2006年4月底前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4月-2007年6月)。各县(市)按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工作,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分别于每年6月1 5日和12月15日前将情况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或组织县(市)互查的方式,了解工作的推进情况,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进展缓慢或措施不力的县(市)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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