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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意见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意见
(长规发[2006]56号)


各县(市)规划局、监察局,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去年9月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以下简称《通知》)。今年1月省建设厅、监察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意见》(湘建规[2006]1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政令畅通,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保障城乡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把握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

  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二是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三是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四是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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