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光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要求积极安装夜景灯光设施,加强夜景灯光的科学技术研究,在夜景灯光建设中推广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 夜景灯光设置
第六条 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并设置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设置夜景灯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切单位或个人,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按照规划审定的方案进行。
(二)沿街道路设置夜景灯光的,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四)不得有碍观瞻和影响城市的整体市容形象。
(五)灯光的强度、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六)凡需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必须经市城管办核准。
第七条 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大中型建筑、风貌建筑、沿街经营性单位,都必须安装装饰性照明灯光或经营性广告灯光。
大中型建筑、风貌建筑的夜景灯光设施,由使用单位安装。
沿街经营性单位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安装。
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花坛、绿地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或指定的部门(单位)负责安装。
经营性户外广告灯光照明设施,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安装。
非经营性广告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等,下同)由使用者负责安装。
主要道路沿街的建(构)筑物、高层建筑、大中型建筑、道路、广场、各类桥涵、各类公用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夜景灯光照明,必须纳入市亮化统一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把闸刀”系统)统一管理,“一把闸刀”系统控制终端部分由市城管办负责统一安装。
第八条 拟建与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建筑、商业楼、办公楼的装饰照明灯光设置,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拟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会审时,应有亮化方案,关于夜景灯光的设置,应征求市、区城管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