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4日)停止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04〕12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夜景,增强城市现代气息和综合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光系指:
(一)主要道路沿街的建(构)筑物轮廓、外立面照明灯饰;
(二)高层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的轮廓与外立面照明灯饰;
(三)道路、广场、各类桥涵、各类公共用地的灯光照明;
(四)各类户外广告的灯光照明。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的组织、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的建设与管理。
市、区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派驻嘉兴的上级单位,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城市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