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二、审查
(一)初审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承办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三)时限:即时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局领导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备案及申领《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
对许可的,向省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的请示;
2、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3、许可申请中的所有证明材料。
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实地调查。备案审查合格的,发放《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
时限:10个工作日(此期限不包括在市州行政许可期限内)。
五、告知与公示
1、许可项目承办人将许可文书及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并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相关信息在湖南省劳动保障公共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