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实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审查。凡是在社会保险费基数审核过程中,实际用人单位要求剔除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申报缴费基数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检查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许可证。如无劳务派遣许可证,应移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立案查处,从另一源头堵住非法劳务派遣机构。
附件:一、《批准劳务派遣机构从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二、劳务派遣机构审批备案材料式样(略)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批准劳务派遣机构从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批准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许可对象:拟申请开办劳务派遣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设定依据:
《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
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
(四)具有法律、财会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取得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务派遣机构章程》;
2、《劳务派遣机构管理制度》;
3、《办公场地证明》;
4、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其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5、《开办经费验资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