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严许可,实施规划控制和统筹安排。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有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进行,保证劳务派遣制度的良性有序发展,避免劳务派遣机构过多过滥。
(二)清理原行政许可行为,禁止劳务派遣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湖南省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对劳务派遣机构不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禁止劳务派遣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混业经营。凡是在
《条例》实施前,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已核发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其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要及时予以清理。原职业介绍许可证有劳务派遣许可内容的,一律收回原许可证,再根据有关条件重新核发新的许可证。
(三)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备案。为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行为,省厅决定加强对市州劳务派遣机构设立许可的备案审查,强化备案审查为实体审查。今后,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审批劳务派遣机构要严格遵循下列备案审查程序:
1、按照
《条例》有关规定,在规定审批期限内,上报与审批有关的实体材料;
2、经备案审查后,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才能下发《劳务派遣机构设立许可决定》、《劳务派遣许可证》。以前规定与此不符的,按照此规定执行。
被审查出违规审批劳务派遣机构的,省厅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劳动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统一劳务派遣机构审批备案材料式样。为规范审批备案材料,省厅设计了《劳务派遣机构审批备案材料式样》(见附件二),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要将劳务派遣机构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进行。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本的动态监督。监督检查中,强调必须由劳务派遣机构提供注册资本在帐的银行凭证,侧重监督劳务派遣机构是否转移注册资本。一经发现注册资本被转移,就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
出现禁止性行为或几次诚信污点的劳务派遣机构,被注销劳务派遣许可证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10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开办劳务派遣机构。
五、加强对实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