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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2.项目属经营性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或上网竞价公开交易,确定征(用)地补偿价格,再向政府申请办理转用、征收(用)、变更登记等手续。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监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等部门另行制订。

  二、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乡镇、村庄规划和产业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指导。

  (二)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各地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到村民小组(经济社)。各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于2007年上半年前基本完成。

  (三)申请用地必须落实具体项目。不得无项目申报用地,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已经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和土地使用条件。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用地定额指标、投资强度等用地标准和条件,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五)依法缴纳税费。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六)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利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批后利用跟踪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圈而不征、未征先用、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土地市场,防止土地闲置浪费。有关情况应定期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

  (七)研究建立公正、有效的征地争议调处、裁决制度。积极探索解决征地争议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及时解决征地纠纷,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和利民,维护社会稳定。具体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研究落实。

  (八)落实补偿安置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安置好被征地农民。除采取货币安置等通常方式外,要积极探索留地安置、就业安置、农业生产安置以及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安置等办法和措施,保证农民不因被征地而返贫,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降低。要严格执行按不少于征地面积10%的标准安排留用地的政策,规范留用地的管理,留用地用途、转让手续、税费缴纳等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订。要抓紧研究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会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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