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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提高,因征地引发各种矛盾纠纷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介入征地环节,征地工作中补偿标准偏低和补偿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为减少和避免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过度介入和不当干预问题,通过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强化对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用地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土地使用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现就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政府直接介入征地过程的范围

  凡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时,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用地报批和用地监管。

  (一)下列项目用地,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参与征地具体工作。

  1.国防军事用地;

  2.党政机关办公用地;

  3.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包括非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科研、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社会福利、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公共广播电视及无线电监测设施等用地;

  4.特殊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改)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消防站、国家物资(粮食)储备库、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

  5.政府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用地;

  6.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用地。

  (二)除第(一)项所列的各类项目用地外,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建设项目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落实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市场规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协商,双方经协商同意后,签订征(用)地补偿协议,向政府申请办理转用、征收(用)、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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