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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和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要求,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等职责,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加强种子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完善种子质量检测、品种区域试验、良种繁育推广和信息服务等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主要农作物应急种子储备制度,为种子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加大种子管理扶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四、强化市场监管,建立规范有序的种子市场秩序

  各地要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加强监督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要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行为。通过动用应急储备种子或价格干预等措施,加强对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积极做好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脱钩过渡期的种子供应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事关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科学论证,制订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论证,创新改革模式,制订切实可行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一企一策”,稳妥推进国有种子企业的脱钩改制。合理处置脱钩企业的基础设施,大力提高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管与服务能力。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接收从同级农业部门脱钩出来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配合做好国有种子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大种子管理和公益性种子事业的投入力度;编制部门要认真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政企分开中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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