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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分类处置,稳妥推进。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可按照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改制为国有控股或非公有制种子企业以及依法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要切实做好移交企业的资产清算以及债权债务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情况应进行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对属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要剥离其生产经营职能;当地尚未建立种子管理机构的,要将其转化为种子管理机构,转制人员通过考试合格后优先录用为种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当地已建立种子管理机构的,要将其并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转化为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具体脱钩转制方式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加快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办发〔2006〕40号文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加快推动企业改制重组各项工作。支持龙头种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重组国有种子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种子企业改革改制。种子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法人机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产权明晰的独立市场主体。

  (四)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大投入,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种子企业脱钩改制后分流人员的安置、社会保险理顺接续等各项工作,确保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的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完善种子管理机制,增强保障服务能力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协调统一、相对集中、权责对等、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种子管理机构,增强管理力量,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切实解决种子管理存在的体制不顺、队伍不稳、经费缺乏和监管不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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