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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省农业厅)

  为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级负责、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管理,规范秩序,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稳定队伍,有效解决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规范、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种子管理新体制。

  二、明确权责和任务,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明确改革时限,按时完成任务。按照政企分开、分类指导、脱钩改制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务必于2007年6月底前将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脱钩。自2007年7月1日起,未脱钩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已注销的行政许可进行公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不再向其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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