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宣传贯彻《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
(杭卫发[2007]53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职工医院:
《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精神,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
《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及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
《条例》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
《条例》纳入“五五”普法学习规划,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抓好落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依法贯彻
《条例》的责任意识,自觉履行
《条例》赋予的职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
《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