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上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
(吉卫发[2006]243号)
各市(州)卫生局:
为加快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步伐,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要求各地要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为了迎接国家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督导,各地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
二、为使各地更好地做好整体规划,省卫生厅制定了《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注意事项》(见附件1),请各地在制定规划时参考。
三、各市(州)卫生局要加强对各区规划工作的指导,对各区上报的规划和制作的地图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确认,并填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汇总统计表》(见附件2)。
四、各市(州)卫生局要将各市(州)、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汇总统计表文本及电子版,于2006年12月8日前将报送到省卫生厅妇社处。
联系人:刘良军 电话:0431-82761902
附件:1、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注意事项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汇总统计表(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注意事项
一、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把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逐步建立起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二、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要求,通过认真调研,本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原则进行规划。规划范围包括区所辖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