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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科技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申请资助人员须在其创办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 申请科研开发(B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连续工作学习1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知名公司(企业)从事技术研究或合作研究,且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留学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社会科学(C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被聘任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我省文化艺术院团被聘任为二级导(演)员、二级美术师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留学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在其创办的经济实体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六条 特殊急需人才(D类)资助将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和人才发展规划,另行公布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浙江自主创业,或我省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提供实验设备等必要的支撑保障条件,保证申请者集中精力和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项目的工作。

  第十九条 优先资助所在单位、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当地政府部门匹配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

  第二十条 “钱江人才计划”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当地人事、科技部门逐级审核,各市、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择优推荐,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工作小组核准,发文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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