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6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迪公司)属连锁超市型民营商贸企业,主要面向乡镇以下农村市场,是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优秀试点企业。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增值税征管,经研究,现就富迪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富迪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增值税实行“分店预征、总店结算”的征收方式。即:富迪公司所属分公司按其所属全部直营店当期的销售额,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在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公司预征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分公司预征增值税额=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富迪公司按当期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扣减所属分公司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后,在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富迪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分别在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各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根据所辖门店数量办理等量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在副本上注明门店名称。富迪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在2007年2月16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就税务登记事项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提出申请,富迪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7年2月底前办理完相关事宜。
后期新开的直营门店,由总公司及各分公司在门店开业的当月内分别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纳入统一管理。
三、富迪公司经营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各分公司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分公司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收购业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由各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
四、各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根据上月收购发票使用情况填报《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以下简称《传递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将《传递表》传递给富迪公司总部。公司总部将《传递表》作为申报附列资料在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五、富迪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帐簿,各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各分公司建立相关帐簿包括商品数量金额明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