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服务(商贸)型企业的年检材料和年检情况进行确认和汇总。对年检合格的单位在《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检报告书》及服务(商贸)型企业《认定证明》上加盖“2005年度合格”印戳。并在12月15日将《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检报告书》和汇总表统一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三)2006年12月16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对各区、县审核的服务(商贸)型企业重点抽查和会审阶段。抽查企业的总数为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2003]4号)的精神和要求,对参加年检的服务(商贸)型企业采取一般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年检中重点抽查的单位进行会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将服务(商贸)型企业年检合格名单、年检不合格名单、未参加年检名单抄送市地方税务局。
五、其他
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给予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
2、对年检中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在十天内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减免税优惠,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3、对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再继续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追缴不参加年度已减免税款。
4、在年检中对不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缴销《服务(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认定证明》;税务机关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回减征、免征税款并予以处罚。
5、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和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书面告知企业。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如有变更内容的,应于2005年度年检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才可参加2005年度年检。
附件:1、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检报告书(略)
2、服务(商贸)型企业从业人员年检期增减人员花名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