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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二OO五年度服务(商贸)型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失效]


  (一)2006年10月8日至2006年10月15日为企业自查阶段。企业按照年检的内容和要求搞好自查自检工作。并在10月15日前填写《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并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1、《服务(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认定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服务(商贸)型企业从业人员年检期增减人员花名册;

  5、新增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财务年报表 ---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2005年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2006年1月份上海市社会保险缴纳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2006年10月16日至2006年12月15日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年检审核阶段。

  1、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时间为1个月),负责审核《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年度检查报告书》中企业基本情况、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表一、表二、表五)。

  (1)审核内容包括:经营范围、工资表、社会保险缴纳人数、劳动合同期限、人员变化等情况;

  (2)对新增或减少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必须通过劳服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网络“服务(商贸)型认定中从业人员查询窗口”进行核对;

  (3)在年检中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应大于或等于认定时从业人员总数;对企业自然减员而减少从业人员总数的,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4)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年检材料后,在审核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将企业相关年检材料送区县税务部门。

  2、区县税务部门受理后(时间为1个月),负责审核《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年度检查报告书》中企业经营情况、减免税情况、减免税使用管理情况(表三、表四、表六)。

  (1)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与企业经营运作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和要求;

  (2)区县税务部门审核材料后,在审核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再将企业相关年检材料反馈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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