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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二OO五年度服务(商贸)型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二00五年度服务(商贸)型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6)3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法[2003]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为贯彻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决定从2006年10月8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全市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商贸)型企业进行年度的联合年检,为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持有《服务(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具体包括:

  1、2004年度年检合格的服务(商贸)型企业;

  2、2004年度新认定的服务(商贸)型企业。

  二、年检期限

  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第一次参加年检的企业,从业人员变化情况为认定期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1、企业享受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招用失业人员、下岗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一致;

  2、招用失业、下岗协保及农村富余劳动力数达到或保持规定的30%(含30%)以上比例;

  3、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4、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要求;

  5、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情况。

  四、年检步骤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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