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2000--5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15000--20000元罚款。
(三十六)案由:未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
定性条款:第四十八条;处罚条款: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清除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
本条规定的施工临时设施是与市容环境卫生密切相关的设施,对于其他施工暂设,如作业人员的临时宿舍、存放物品的临时仓库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4〕47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意见》(京城管执字〔2004〕97号)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未及时清除的施工临时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轻。
未及时清除的施工临时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一般情节。
施工临时设施工程竣工之日起1个月后,2个月内未及时清除的,或者施工临时设施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重;
工程竣工3个月后,仍未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的,或者施工临时设施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周边,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可参照《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2000--5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15000--20000元罚款。
(三十七)案由:未按规定清除作业废弃物
定性条款:第四十九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构成:
作业单位在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时,未按照规定在12小时内清除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乱堆乱放。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占道面积较大,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具体操作可参照《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000--5000元罚款。
(三十八)案由:未按规定清除绿化作业废弃物
定性条款:第五十条;处罚条款: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构成:
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 作业单位未在12小时内清除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乱堆乱放。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占道面积较大,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可参照《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000--5000元罚款。
(三十九)案由:占用公共场所(洗刷、维修)机动车
定性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从事洗刷、维修车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占道面积较大,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50--1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3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一般情况),改正后并处300--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特殊情况),改正后并处1000--3000元罚款。
(四十)案由:车辆作业场所环境脏乱
定性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保持场所整洁,致使污水向作业场所外流溢,或者弃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占道面积较大,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50--1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3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一般情况),改正后并处300--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特殊情况),改正后并处1000--3000元罚款。
(四十一)案由:废品收购场所环境脏乱
定性条款:第五十三条;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构成: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未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乱堆乱放。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收购场所脏乱严重,或者堆放废旧物品数量较多,占地较大,占用时间较长,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3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2000--3000元罚款。
(四十二)案由:焚烧废旧物品
定性条款:第五十三条;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构成: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焚烧废旧物品。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焚烧废旧物品数量较多、时间较长,因焚烧废旧物品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查处。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3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2000--3000元罚款。
(四十三)案由:废品储存场所未采取遮挡措施
定性条款:第五十三条;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构成: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未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污染周围环境。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因收购废旧物品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而造成周围环境污染严重,或者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的废旧物品数量较多,占地较大,占用时间较长,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3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2000--3000元罚款。
(四十四)案由:随地吐痰
定性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改正后并可处20--50元罚款。
(四十五)案由:随地便溺
定性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
改正后并可处20--50元罚款。
(四十六)案由:随地丢弃废弃物
定性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公共场所随地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改正后并可处20--50元罚款。
(四十七)案由:乱倒污水(垃圾)
定性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公共场所随地乱倒污水、垃圾。
改正后并可处20--50元罚款。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倾倒生活垃圾情节较重的,按照本
《条例》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十八)案由:焚烧树叶(垃圾)
定性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垃圾。
改正后并可处20--50元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树叶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垃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十九)案由:在城镇地区饲养家禽家畜
定性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构成: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
视情节轻重,改正后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十)案由:饲养鸽子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定性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周围居民正常生活;饲养鸽子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严重影响周围环境,居民反映强烈,或者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或者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
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1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拆除鸽舍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五十一)案由: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定性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五款
违法行为构成:
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定性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五款
违法行为构成:
城镇地区内生活垃圾的清运单位或者个人未将生活垃圾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乱堆乱倒。
乱堆乱倒生活垃圾造成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轻。
乱堆乱倒生活垃圾造成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一般情节。
乱堆乱倒生活垃圾造成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重。
乱堆乱倒生活垃圾造成污染,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倾倒数量、体积较大,或者将建筑废弃物倾倒堆放在居民小区、城市河湖、公园、绿地、雨水、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内,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对个人)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30000--50000元罚款。
(五十二)案由:未按规定清运生活垃圾
定性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五款
违法行为构成:
城镇地区内生活垃圾的清运单位或者个人未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密闭运输。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是未清运生活垃圾的数量、面积、体积等较大,或者未密闭运输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对个人)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2000--3000元罚款。
(五十三)案由:未采取措施影响垃圾清运
定性条款:第五十八条第四款;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五款
违法行为构成:
城镇地区内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未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施工或者作业。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造成环境脏乱污染面积较大,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对个人)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2000--3000元罚款。
(五十四)案由:违反规定倾倒建筑废弃物
定性条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第四款
违法行为构成:
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未单独堆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定性条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第四款
违法行为构成: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未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乱堆乱倒。
乱堆乱倒建筑废弃物造成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轻。
乱堆乱倒建筑废弃物造成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一般情节。
乱堆乱倒建筑废弃物造成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重。
乱堆乱倒建筑废弃物造成污染,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倾倒数量、体积较大,或者将建筑废弃物倾倒堆放在居民小区、城市河湖、公园、绿地、雨水、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内,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具体操作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对个人)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5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30000--50000元罚款。
(五十五)案由:未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定性条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第四款
违法行为构成: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需消纳的渣土数量较多,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处罚幅度建议:
(对个人)
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
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5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五十六)案由:未按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
定性条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第四款
违法行为构成:
运输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未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垃圾、渣土。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是未清运生活垃圾的数量、面积、体积等较大的,或者未密闭运输严重污染环境的,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规定》执行。
(对个人)
视情节轻重,改正后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2000--5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五十七)案由:无准运证件运输
定性条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六十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从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未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申办准运证件,擅自进行流体、散装货物运输。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需运输的流体、散体货物数量较多,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无准运证件运输,造成车辆泄漏、遗撒的,按照案由“运输车辆泄露遗撒”从重处罚。
具体操作可参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处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3000元罚款。
(五十八)案由: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
定性条款: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六十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城镇地区内从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运输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车辆的密闭装置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密闭装置不牢固、有破损、渗漏。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运输车辆未采取任何密闭、包扎、覆盖措施,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可参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流散体运输车辆全密闭装置通用技术标准》(DB11/T158-2002)和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相对人对运输车辆的密闭装置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提出异议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以《案件协查函》形式请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2000--3000元罚款。
(五十九)案由:车轮带泥行驶
定性条款: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六十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城镇地区从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轮带泥行驶,污染环境。
车轮带泥行驶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轻;
车轮带泥行驶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重;
车轮带泥行驶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可参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2000--3000元罚款。
(六十)案由:运输车辆泄漏遗撒
定性条款: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六十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城镇地区从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泄漏、遗撒,污染环境。
泄漏遗撒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轻。
泄漏遗撒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一般情节。
泄漏遗撒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重。
泄漏遗撒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可参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