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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十七)案由: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
  定性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责任人没有依据所在街区、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擅自设置或不符合规划要求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对特定地区户外广告规划实施情况不明确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案件协查函》形式请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认定材料应当入卷。
  公告的要求以及公共媒体的含义参照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公告格式详见附件8。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自行决定执行。
  《关于推进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工作意见》(京政管字〔2006〕297号)下发后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环路、高(快)速路两侧,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交通秩序已经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危害,或者违法行为经纠正拒不改正,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3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强制拆除,并处3万--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强制拆除,并处5万--10万元罚款。
  (上述有关处罚幅度意见适用于相对人逾期未拆除的状态)
  (十八)案由: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定性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详见《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本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户外广告牌安全检查和日常巡视工作;对于户外广告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认定,配合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案件查处。
  公告的要求以及公共媒体的含义参照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公告格式详见附件8。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城管执法部门可自行决定执行。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环路、高(快)速路两侧,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交通秩序已经造成危害,或者违法行为经纠正拒不改正,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3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强制拆除,并处3万--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强制拆除,并处5万--10万元罚款。
  上述有关处罚幅度意见适用于相对人逾期未改正的状态。
  (十九)案由:未按规定管护户外广告
  定性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户外广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正确履行管护义务,使户外广告出现安全隐患或者户外广告空置、破损、污迹、严重褪色等现象。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非法设置、空置时间较长,或者破损、污迹、褪色严重,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可处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2000--5000元罚款。
  (二十)案由:未按规定管护显亮式户外广告
  定性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显亮式户外广告,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正确履行管护义务,使显亮式户外广告显示不完整、断亮、残损。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可处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2000--5000元罚款。
  显亮式户外广告在修复期间(改正期间)必须责令相对人停止使用。
  (二十一)案由:未按规范设置牌匾标识
  定性条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构成: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未按照《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设置。
  城管执法部门可对牌匾标识是否按照《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规定设置予以认定,但相对人对认定提出异议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以《案件协查函》形式请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相对人对牌匾标识或户外广告的定性提出异议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以《案件协查函》形式请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参照《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强制拆除,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强制拆除,并处2000--5000元罚款。
  上述有关处罚幅度意见适用于相对人逾期未改正的状态。
  (二十二)案由:未按规定管护牌匾标识
  定性条款:第四十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牌匾标识出现安全隐患,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5000元罚款。
  牌匾标识在修复期间(改正期间)必须责令相对人停止使用。
  (二十三)案由:未按规定设置标语宣传品
  定性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未经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
  定性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重要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占用公共场所的空间较大,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违法行为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可处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2000--5000元罚款。
  (标语宣传品是特指不附带商业内容的,附带商业内容的按《条例》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二十四)案由: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定性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构成:
  任何人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违法行为跨区(县),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数量较多,或者从事违法行为时间较长,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应视为情节严重。
  宣传品、小广告涉及伪造证件、非法刻制印章、非法经营药品、非法行医、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内容,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 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5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5000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二十五)案由:擅自组织、利用(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广告)进行宣传
  定性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违法行为跨区(县),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散发、张贴、刻画、涂写、喷涂数量较多,或者从事违法行为时间较长,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应视为情节严重。
  利用、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宣传品、小广告涉及伪造证件、非法刻制印章、非法经营药品、非法行医、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内容,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5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
  通信号码暂停服务:(涉及案由二十四、二十五)
  在违法张挂、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的标语、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城管执法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具体操作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下发暂停小广告发布者通信号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城管执字〔2006〕59号)等执行。
  案件移送(涉及案由二十四、二十五)
  城管执法人员主要对采取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的形式,危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规范。而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具体内容如果违反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按照“过罚相适应”原则, 城管执法人员应就违法行为的性质做出判断,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应的执法部门处理。
  案件移送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办法》执行。
  (二十六)案由:未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定性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违法行为构成:
  未按规划要求在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违规设置数量较多、面积较大,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按照《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逾期不改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逾期不改处以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改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上述有关处罚幅度意见适用于相对人逾期未改正的状态。
  特殊证据要求:
  夜景照明规划(截选与案件相关部分)作为证据材料入卷。
  (二十七)案由:未经审核实施夜景照明方案
  定性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违法行为构成: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的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未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即予以实施。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违规设置数量较多、面积较大,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按照《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250号)的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逾期不改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逾期不改处以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改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上述有关处罚幅度意见适用于相对人逾期未改正的状态。
  (二十八)案由:未按照许可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定性条款: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违法行为构成: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的夜景照明设施,未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设置。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违规设置数量较多、面积较大,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参照《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250号)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逾期不改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逾期不改处以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改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上述有关处罚幅度意见适用于相对人逾期未改正的状态。
  特殊证据要求:
  查处未按照许可的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时,应将夜景照明方案审核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入卷。
  (二十九)案由:未按规定管护照明设施
  定性条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照明设施包括夜景照明设施和路灯设施。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疏于管理,造成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没有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或者未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参照《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视情节轻重,对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上述有关处罚幅度意见适用于相对人逾期未改正的状态。
  (三十)案由:未按规定清扫保洁
  定性条款:第四十七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构成:
  本条的管理对象为具有清扫保洁职责,享有资质的专业清扫保洁单位。
  保洁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道路等公共场所,造成环境卫生脏乱。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本条所规定的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是基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明确的责任区域、责任人和责任标准确定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区域按照本《条例》二十二条规定执行。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本《条例》三十四条执行。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按照《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清扫保洁作业时间的通知》(京政管字〔2003〕252号),及相关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可处100--3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300--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500--1000元罚款。
  (三十一)案由:未按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定性条款:第四十八条;处罚条款: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
  城镇地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施工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围挡,长度在10米以下的;未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导致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轻。
  施工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围挡,长度在10米以上,30米以下的;未设垃圾收集设施导致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的,应视为一般情节。
  施工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围挡,长度在30米以上,50米以下的;未设垃圾收集设施导致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造成随地便溺现象的,视为情节较重。
  施工现场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围挡,长度在50米以上;未设垃圾收集设施导致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 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造成随地便溺现象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周边的;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2000--5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15000--20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未按照规定建设的,应当限期补设或补建。
  具体操作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执行。
  (三十二)案由:未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
  定性条款:第四十八条;处罚条款: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
  城镇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或拆除作业期间,施工单位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对需要回填的土方进行苫盖,造成施工尘土飞扬。
  施工现场未采取防尘措施,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未苫盖土方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轻。
  施工现场未采取防尘措施,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未苫盖土方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重。
  施工现场未采取防尘措施,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未苫盖土方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重。
  施工现场未采取防尘措施,污染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未苫盖土方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周边,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在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仍未采取防尘措施或未苫盖土方,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且未造成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后可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2000--5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15000--20000元罚款。
  (三十三)案由:施工现场污水流溢
  定性条款:第四十八条;处罚条款: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
  城镇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或拆除作业期间,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水流溢,污染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卫生。
  污水流溢,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轻。
  污水流溢,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一般情节。
  污水流溢,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重。
  污水流溢,污染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周边,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2000--5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15000--20000元罚款。
  (三十四)案由: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定性条款:第四十八条;处罚条款: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
  城镇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或拆除作业期间,建筑垃圾未日产日清。
  建筑垃圾3日内未清运,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轻。
  建筑垃圾3日内未清运,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一般情节。
  建筑垃圾3日内未清运,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重。
  建筑垃圾3日内未清运,污染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周边,或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2000--5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改正后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15000--20000元罚款。
  (三十五)案由:未及时清除施工废料
  定性条款:第四十八条;处罚条款: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清除施工留下的弃物弃料。
  未及时清运的施工弃物弃料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轻。
  未及时清运的施工弃物弃料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一般情节。
  施工弃物弃料在工程竣工之日起1个月后,2个月内未清除,或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应视为情节较重。
  施工弃物弃料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个月后仍未清除,或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周边,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具体操作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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