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合实际制定了符合省标准的山石资源开采规模标准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5.划定山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开采布局合理,基本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6.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开采方法、工艺和技术。2007年6月底前,饰面石材矿山利用轮锯开采等先进开采方法和技术应用率达70%以上,荒料率达50%以上;建筑石料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和机械化装载设备达50%以上。
7.山石资源矿山比2005年压减20%以上。
8.2007年3月底前,城市周边和高速公路、铁路、海岸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全部得到有效治理。
9.完善山石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山石资源开发更加规范、科学。
三、工作方法
(一)大力推进山石资源整合。按照“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可采区内聚集”的原则,对照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对现有的石材矿山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划、整合方案要求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合理调整开发布局,优化集中开采区设置,严格控制山石开采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布局不合理的山石矿(点)进行资源整合。整合的重点是:大矿周边的小矿和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矿权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可集中开采而分散开采的矿区;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的矿山和个体矿山集聚区;生产规模与储量规模不适应的矿区;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和地质环境脆弱区。整合后的矿山要符合法定条件,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对不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生产规模达不到标准的矿区,要限期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对达不到整合要求或应整合而不参与整合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严格矿权准入门槛。要按照省矿产资源整合方案中新设立矿权的有关要求设立矿权,严格新建山石矿山准入条件和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新设立矿山原则上要进入集中开采区。进入集中开采区的矿山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方/年。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低、生产规模达不到2万方/年最小开采规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新设立矿山的建设规模要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大矿小开、化整为零。
(三)修复治理已毁山体和废弃矿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所有矿山企业都要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治理保证金,杜绝只开采不治理现象。对因历史原因遗留的被毁山体、残留矿坑,要制订治理规划,落实治理资金,有目标、有步骤地分期实施。所有申请新办的矿山,都要制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矿山未制订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要于2007年2月底前制订完毕;对已制订方案但没有实施治理的矿山,要限期治理,否则不予办理延续、变更和转让等采矿登记手续。今后,各石材矿山企业要把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计入开矿成本,对不计入开发成本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