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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履行开业贷款担保责任操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履行开业贷款担保责任操作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2]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银行:
  为了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履行开业贷款担保责任的程序,现就有关操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担保责任的履行范围

  1、开业贷款项目在贷款期限届满或贷款银行宣布提前到期日未清偿的本金及利息;

  2、开业贷款项目进入追索期所发生的逾期利息。

  二、贷款违约的通知和追索

  (一)贷款违约的即时通知

  贷款银行对期限届满未清偿的;或经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开业贷款项目,应即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并报上海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二)贷款清偿的追索

  贷款银行在发出催款通知书后,对仍未清偿的开业贷款项目,应承担以下追索责任:

  1、对借款人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积极履行追索义务,并先行向借款人的其他担保提出履行要求;

  2、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以督促借款人清偿到期债务。

  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个月止。

  三、担保责任的履行程序

  (一)履行担保责任的提出

  在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可向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代位清偿的请求,并提供下列文书:

  1、《履行担保责任申请书》(见附件一);

  2、追索情况报告书;

  3、《借贷合同》副本;

  4、《履行担保责任金额计算书》(见附件二)。

  (二)担保责任的核准

  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1、确认对开业贷款项目的申请、发放、担保、追索等程序符合约定的情况;

  2、确认贷款银行已履行对借款人的违约即时通知以及债务追索义务。

  经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无误,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审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担保责任的代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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