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进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改革,由省财政厅、省纪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负责。
6.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负责。
7.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负责。
8.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9.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负责。
10.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管,由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负责。
11.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实行“管采分离”,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
12.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市场中介行为,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
(七)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1.执行谈话、党内询问和质询等制度规定,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负责。
2.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人事厅负责。
3.开展巡视工作,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
4.加强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监察厅负责。
5.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
6.推进党务公开,由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纪委负责。
7.推进政务公开,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8.推进厂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由省总工会、省纪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负责。
9.推进村务公开,由省民政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委政研室、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司法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10.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由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审计厅负责。
11.监督检查《
公务员法》、《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由省人大内司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12.行政效能监察,由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落实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要充分发挥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引导、规范、激励和约束作用,从制定规划、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带头做、负总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调度;要敢管善管,从严要求,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担负起领导反腐倡廉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实行“一岗双责”。落实分工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分管工作目标管理,切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负起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突出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主要环节,做到责任分解明确具体,责任考核严格科学,责任追究严肃认真,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