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方面问题,由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
6.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问题,由省公安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负责。
7.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
8.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问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9.监督检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开展申报登记工作,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工商局、省经贸委负责。
10.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负责。
11.整顿规范地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省纪委负责。
12.监督检查地方各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执行纪律情况,由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人事厅、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
(四)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1.加强案件查办和审理工作,由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负责。
2.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由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信访局负责。
3.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由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
(五)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认真治理和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
2.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行为,由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
3.治理教育乱收费,落实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政策规定,由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4.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由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负责。
5.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由省安监局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
6.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由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负责。
7.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查处农村乱收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征收征用中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由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负责。
8.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办好“政风行风热线”,由省政府纠风办、省广电局负责。
9.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省纪委及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六)深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深入推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
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统计局负责。
2.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由省委政法委、省人大法工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政府调研室负责。
4.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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