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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2007年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大力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认真执行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反映等制度。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建立和完善薪酬管理、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工资、津贴补贴和职务消费行为。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效能监察,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加强效能监察,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制。
  二、责任分工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对省直部门提出和重申责任分工如下:
  (一)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围绕中央和省委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
  2.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负责。
  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省纪委及省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
  1.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解决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由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负责。
  2.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文化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
  3.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执行会议、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机关事务局负责。
  4.控制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机关事务局负责。
  5.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由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
  6.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由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纪委、省旅游局负责。
  (三)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由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文化厅、省委党校、省广电局、山东行政学院负责。
  2.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 工作格局,由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省委党校、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大众日报社、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山东电视台负责。
  3.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由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妇联、大众日报社、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山东电视台负责。
  4.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住房方面问题,由省机关事务局及省清理整顿违规建购干部职工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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