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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购买培训与就业经纪人工作成果的试点办法的意见(试行)[失效]

  3、经纪人收集的定向培训信息,其培训经费补贴的范围和规定按沪劳就发(2000)35号文件《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精神办理。培训生源的组织可由经纪人推荐也可由区县职业介绍所将信息上网后推荐,培训学校的选择可由用工单位指定,也可由区县职业介绍所在网上招投标后确定。

  4、本办法指的定向培训是指初级技能等级(含初级)的培训。定向培训项目应与就业岗位相一致。

  四、经费补贴标准

  根据经纪人提供的空岗信息,经职业介绍中介成功对象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期限的长短,给予经纪人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暂定如下:

  1、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按一人100元经费标准予以补贴;

  2、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人50元经费标准予以补贴;

  3、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一人30元经费标准予以补贴;

  4、合同期不满三个月的,不予补贴;

  五、补贴程序

  1、被中介人员就业试工期(一般为三个月)结束后,经纪人可向所挂靠的区县职业介绍所提出经费补贴书面申请。

  2、区县职业介绍所对经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职业介绍中心。

  3、市职业介绍中心初审后,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批,补贴经费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下拨至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将经费补贴至个人,其个人调节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资金来源

  补贴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开支。

  七、其他

  1、经纪人在从事培训与就业经纪人工作时应按照本市单位招工、退工的管理办法,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不得向录用人员和用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2、经纪人应自觉接受所在地区县职业介绍所的业务指导,定期参加有关就业政策的学习,一旦发现有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将停止其经纪人的工作。停止工作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经纪人的资格。

  3、经纪人的《培训与就业经纪人执业证书》每年年检一次,对一年内无培训与就业经纪人工作成果的,将收回《培训与就业经纪人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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