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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购买培训与就业经纪人工作成果的试点办法的意见(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购买职业介绍代理人工作成果的试行办法的意见》(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购买培训与就业经纪人工作成果的试点办法的意见(试行)
(沪劳保就(2001)8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帮助更多的下岗和失业人员经过培训持证后实现再就业,提高再就业培训的就业率,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培育和发展一支培训与就业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队伍,并对其提供的定向培训信息的工作成果实施经费补贴。现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经纪人的条件

  1、凡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含高中),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经纪人工作。

  2、必须参加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与就业经纪人专门培训并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与就业经纪人上岗证书》。

  二、经纪人申请手续

  1、凡愿意参加经纪人工作并持有经纪人上岗证书的,可向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申请报名。经区县职业介绍所面谈审核批准后,报市职业介绍中心备案。

  2、经区县职业介绍所审批同意的经纪人,发给市职业介绍中心统一印制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盖章的《培训与就业经纪人执业证书》。

  3、为明确经纪人和区县职业介绍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纪人应与所挂靠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签订《培训与就业经纪人工作协议书》,经纪人只能挂靠一头。

  三、经费补贴的条件

  1、经纪人的工作成果是指经纪人向区县职业介绍所提供定向培训信息后,由区县职业介绍所组织培训和开展职业介绍,经培训后被单位录用的人员应是本市城镇户籍的并且已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的,其中的失业人员必须是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

  2、区县职业介绍所在获取了经纪人提供的需求信息后,应先按单位的用人要求组织生源进行培训,在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予以推荐介绍,或者被中介的对象是在过去六个月内已参加过再就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而未实现就业的下岗和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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