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区县职业介绍所应根据代理人的工作情况,为其建立个人信誉档案。
7、《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实行年检制度。对一年内无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成果的,吊销其《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吊销证书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8、区县职业介绍所应及时将所批准的代理人的有关情况报市职业介绍中心备案。
9、代理人为失业(协保)人员的,由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其本人的《劳动手册》中作好记录,代理人从事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为帮助代理人顺利渡过业务成长期,在代理人(属在职职工身份者除外)从事代理工作的前两个月,由政府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其两个月的经费补贴。
四、代理人的工作范围
1、收集定向培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提供并协助区县职业介绍所做好组织培训和推荐介绍工作。
2、收集单位用工信息,对就业特困人员开展职业介绍。
五、政府购买代理工作成果的条件
1、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成果范围为:
(1)代理人提供定向培训信息后,协助区县职业介绍所组织培训,劳动者参加培训后被该单位录用的;
(2)代理人根据所收集的用工信息,成功推荐就业特困人员上岗的。
2、上述就业特困人员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
3、上述被录用人员必须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且用人单位已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其中的失业人员必须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4、本办法所指的定向培训是指各技能等级(包括上岗证)的培训。定向培训项目应与就业岗位相一致。
5、非正规就业岗位暂不列入政府购买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成果的范围。
6、代理人应定期向区县职业介绍所汇报录用人员的岗位稳定性情况。
六、政府购买代理工作成果的标准
政府购买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成果的经费标准,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购买标准暂定如下:
1、提供定向培训信息后,劳动者被录用的,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购买标准为每人200元;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购买标准为每人100元;合同期限不到六个月的,不予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