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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购买职业介绍代理人工作成果的试行办法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购买职业介绍代理人工作成果的试行办法的意见
(沪劳保就[2001]31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积极开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行动,提高培训就业率,帮助更多的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现就在本市培育和发展职业介绍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队伍,并对其工作成果实施政府购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代理人的申请条件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含高中),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的劳动者(市、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系统的工作人员除外)均可申请参加代理人工作。

  二、代理人的申请手续

  1、凡符合申请条件,希望从事职业介绍代理工作的劳动者,应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进行政审及面试审核。

  2、经审核批准的劳动者,应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代理人培训合格证书。

  3、代理人须挂靠一家区县职业介绍所开展工作,并与其签订职业介绍代理工作协议后,由该区县职业介绍所发给由市职业介绍中心统一印制、区县职业介绍所盖章的《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

  三、代理人的管理

  1、代理人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委托开展相关业务,代理人属自由职业者性质。

  2、一名代理人只能与一家区县职业介绍所签订职业介绍代理工作协议。

  3、代理人凭《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及职业介绍代理工作协议开展工作。

  4、代理人应自觉接受所挂靠区县职业介绍所的业务指导,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有关就业政策的培训和交流学习。

  5、代理人在从事代理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不得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吊销其《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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