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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2007)


  附件三
  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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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政策      │  政策依据  │              需报送的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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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北京市契税管理│1、用以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性质的证明资料,如机 │
│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规定》第七条第四│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五项     │合法凭证。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买办公用房等用途的文件。3、承受土地、房│
│契税。             │        │屋权属合同、付款凭证。4、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5、情│
│                │        │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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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北京市契税管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物安置)协议;2、购房合同、付款凭证;3、纳税人 │
│、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规定》第七条第二│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或法人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4、购 │
│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项       │房人与被拆迁人不一致的,需提供户口本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        │属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5、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纳税人需向税务│
│税。              │        │机关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税务机关留存│
│                │        │复印件;6、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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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北京市契税管理│1、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城镇职工所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批文及报 │
│,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免│规定》第七条第三│批方案;2、单位第一次出售给职工公有住房的证明及应享受的标准面积;3、出│
│征契税。            │项       │售公有住房的合同、发票。4、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 │
│                │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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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北京市契税管理│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 │
│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规定》第七条第七│料;2、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同。3、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
│生产的,免征契税。       │项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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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外交部确认,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北京市契税管理│1、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2、外交部、财政部确认予以免税的文件。3、情况特 │
│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规定》第七条第八│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
│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项       │                                   │
│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        │                                   │
│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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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复印件;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 │
│财政部规定的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免税│京财税[2004]  │合法身份证明;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如:政府 │
│政策。             │1862号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股东(董事)会决议、企业改制方│
│                │        │案、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企业破产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安置原企业│
│                │        │职工证明、投资主体不变有关证明资料;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6、以上证│
│                │        │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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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        │1、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对应国有商业银行划转不良资产时的各种书面资料、协议 │
│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按国│财税〔2001〕  │(合同);2、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设的分支机构 │
│务院规定接收相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10号      │的从业证明。3、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 │
│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        │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
│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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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        │1、有关金融机构被撤销的文件或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工商注销证明;2、债权债务│
│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国税发[2003]141 │关系证明资料(贷款合同等);3、借款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充贷款本息承受 │
│所有权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号       │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4、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 │
│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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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契税暂行条例》│按税务机关针对具体政策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六条第四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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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4
  附送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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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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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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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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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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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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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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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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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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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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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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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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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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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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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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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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