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及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附件2附表7)即时送达纳税人;同时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附件2附表8)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附件2附表9)的基础信息、适用的减免税政策及文件依据并签署意见,将全部资料移交初审人员,转入初审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初审
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初审人员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并将全部资料报送区(县)局、分局业务科,转入复审程序。
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报送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的减免税项目,初审人员认为申报受理资料不全,应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2附表10)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退受理人员转入告知程序。
(三)复审
区(县)局、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税申报程序审核项目进行复审。
各区(县)局、分局应由主管业务科设专人负责对受理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初审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初审环节的规定。
各区(县)局、分局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其中,业务科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审核人员(科长或主管科长)2个工作日、审核确认人员(主管局长)2个工作日。对审核数量较多或情况较复杂的可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科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须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的,将全部申报审核资料报送市局主管业务处室。
(四)市局再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设专人负责对各区(县)局、分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自收到齐全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手续。其中,业务处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处长或主管处长)2个工作日、审核确认人员(主管局长)2个工作日。对情况特殊或较为复杂,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请示手续。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处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回区(县)地税局、分局,区(县)地税局、分局将资料退回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五)告知
1.补充证明资料的告知。
需纳税人补充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及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一并退还。税务所需留存纳税人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复印件,待纳税人按要求补充齐全资料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返回受理审核程序,已填写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有效,审核时间自受理人员收到齐全的减免申报资料时起,按规定时间自动顺延。
2.减免税审核意见的告知
主管税务所收到区(县)地税局、分局退回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时,应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对减免税申报未予通过审核的,需告知纳税人应征税额并转入征收税款程序。
第十二条 契税减免税,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的减免税申报项目,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契税减免申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由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税务所审核的项目,由各区(县)地税局、分局自行制定备案办法。
第十三条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的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办理减免审核的征收机关。如发现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政策范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补缴契税手续,并对已减免的税款进行追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减免税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附表(试行)1-12
附表1
申报表号:A□□□□□□□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性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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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填│纳税人名称 │ │联系电话 │ │
│ ├──────────┼───────────────────┼──────┼─────────┤
│写部分│身份证件类型 │ │ │ │
│ │ │ │身份证件 │ │
│ │ │ │号 码 │ │
├───┼──────────┼───────────────────┼──────┼─────────┤
│ │税务计算机代码 │ │纳税人类型 │ │
│ ├──────────┼───────────────────┴──────┴─────────┤
│非个人│纳税人名称 │ │
│ 填写│ │ │
│ ├──────────┼───────────────────┬──────┬─────────┤
│ 部分│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
│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房地产项目名称 │ │
│ ├──────────┴─────┬─────────────┬──────┬─────────┤
│ │合同(契约)签订时间 │ │购房原因 │ │
│ │ │ │ │ │
│ ├────────────────┼─────────────┴──────┴─────────┤
│ │土地、房屋坐落地址 │ │
│ ├────────────────┼─────────────┬──────┬─────────┤
│土地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类型 │ │房屋类别 │ │
│ ├────────────────┼─────────────┼──────┴─────────┤
│房屋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 │土地: ㎡│房屋建筑面积: ㎡ │
│权属 │ │ │ │
│ ├────┬───────────┴─────────────┼──────┬─────────┤
│转移 │成交 │ 元(人民币)│税务机关 │ 元(人民币) │
│ │价格 │ │核定价格 │ │
│ │ ├───────┬───────┬───┬─────┼──────┼─────────┤
│ │(评估 │ 元(外币)│ 币种 │ │汇率 │ │折合 元(人民币)│
│ │价格) │ │ │ │ │ │ │
├───┼────┴───────┴─┬─────┴───┴─────┴──────┴─────────┤
│ │被拆迁房屋地址名称 │ │
│ ├────────────┬─┴────────────────────────────────┤
│拆迁 │拆迁协议编号 │ │
│ ├────────────┼───────────────┬──────────┬───────┤
│情况 │拆迁补偿额 │ 元(人民币)│本次可使用补偿额 │ 元(人民币)│
│ ├────────────┼───────────────┼──────────┼───────┤
│ │本次使用补偿额 │ 元 │拆迁补偿剩余额 │ 元 │
├───┼────────────┴─────┬─────────┴──────────┴───────┤
│ │已购公有住房权属证书号 │ │
│ ├──────────────────┼────────────────────────────┤
│已购公│坐落地址 │ │
│有住房│ │ │
│ ├──────────────────┼────────────────────────────┤
│上市出│出售合同(契约)签订时间 │ │
│ ├──────┬───────────┴───────┬─────┬──────────────┤
│售情况│建筑面积 │ ㎡ │成交价格 │ 元(人民币) │
│ ├──────┴───┬───────┬───────┼─────┼────────┬─────┤
│ │本次可抵扣额 │ 元│ 本次抵扣额 │ 元 │ 剩余额 │ 元 │
├───┴──────────┴───────┴───────┴─────┴────────┴─────┤
│以下由税务机关人员填写: │
├──────┬───────────────┬───┬───────┬────┬───────────┤
│计税依据 │ 元 │ 税率 │ 3% │计征税额│ 元 │
├──────┴─┬─────────────┴───┴───┬───┴────┴───┬───────┤
│拆迁减免金额 │ 元 │普通住宅减税金额 │ 元 │
├──────┬─┴─────────────┬───────┴────────────┴───────┤
│税务机关 │减免税金额 │ 元(人民币) │
│审核减免税 ├───────────────┼────────────────────────────┤
│ │减免税文书字号 │京( )地税契 字 号 │
├──────┼───────────────┴────────────────────────────┤
│ 应征税额 │ 元 │
├──────┼────────────────────────────────────────────┤
│ 备注 │ │
├──────┴─────────────────────┬──────────────────────┤
│纳税人(代理人)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