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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经发证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就业证。

  第八条 对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台、港、澳人员,免除就业审批手续,由用人单位按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除第(六)项以外的文件,申领就业证。

  第九条 台、港、澳人员就业期限按照用人单位聘雇期限确定,就业证一次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有效期和台、港、澳人员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

  第十条 被批准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第十一条 持有就业证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的权益依法受保护,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工作要求、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就业证签发有效期满三十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续签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函;

  (二)就业证;

  (三)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旅行证》;

  (四)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持有的暂住证件;

  (五)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

  逾期未办续签手续的,就业证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期限届满需继续聘雇,应当在就业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除提供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供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续签的劳动合同。

  为在常驻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除提供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供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延期的代表证。

  经发证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给予延长就业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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