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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外发[1996]35号)


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公安局、外办、外经委: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以劳部发〔1996〕29号文下发了《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一九八七年十月五日颁发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经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外办和市外经贸委共同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本市外国人就业管理统一按《通知》执行。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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