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北京市2007-2010年农村优抚对象危房翻建计划表
2.北京市2007-2010年农村社救对象危房翻建维修计划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2007-2010年农村优抚对象危房翻建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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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四年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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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建 │ 补助经费(万元) │ 翻建 │ 补助经费(万元) │ 翻建 │ 补助经费(万元) │ 翻建 │ 补助经费(万元) │ 翻建 │ 补助经费(万元) │
│ 区县│ │ │ │ │ │ │ │ │ │ │
│ ├──┬───┼───┬────────┼──┬───┼───┬────────┼───┬───┼───┬────────┼──┬───┼───┬───────────┼───┬───┼───┬───────────┤
│ │ │ │ │ 其中 │ │ │ │ 其中 │ │ │ │ 其中 │ │ │ │ 其中 │ │ │ │ 其中 │
│ │户 │间 │合计 │ │户 │间 │合计 │ │户 │间 │合计 │ │户 │间 │合计 │ │户 │间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 │区 │镇 │ │ │ │市 │区 │镇 │ │ │ │市 │区 │镇 │ │ │ │市 │区 │镇 │ │ │ │市 │区 │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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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20 │60 │60 │20 │20 │20 │10 │30 │30 │10 │10 │10 │10 │30 │30 │10 │10 │10 │10 │30 │30 │10 │10 │10 │50 │150 │150 │ 50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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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山│ 15│ 45 │ 45 │ 15│ 15│ 15│ 15│ 45 │ 45 │ 15│ 15│ 15│ 15 │ 45 │ 45 │ 15│ 15│ 15│ 15│ 45 │ 45 │ 15 │ 15 │ 15│ 60 │ 180 │ 180 │ 60 │ 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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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州│ 25│ 75 │ 75 │25 │25 │25 │20 │60 │60 │20 │20 │20 │20 │60 │60 │20 │20 │20 │20 │60 │60 │20 │20 │20 │85 │255 │255 │ 85 │ 85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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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义│ 20│ 60 │ 60 │ 20│ 20│ 20│ 20│ 60 │ 60 │ 20│ 20│ 20│ 20 │ 60 │ 60 │ 20│ 20│ 20│ 20│ 60 │ 60 │ 20 │ 20 │ 20│ 80 │ 240 │ 240 │ 80 │ 8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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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 20│ 60 │ 60 │ 20│ 20│ 20│ 20│ 60 │ 60 │ 20│ 20│ 20│ 20 │ 60 │ 60 │ 20│ 20│ 20│ 20│ 60 │ 60 │ 20 │ 20 │ 20│ 80 │ 240 │ 240 │ 80 │ 8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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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兴│ 15│ 45 │ 45 │ 15│ 15│ 15│ 15│ 45 │ 45 │ 15│ 15│ 15│ 15 │ 45 │ 45 │ 15│ 15│ 15│ 15│ 45 │ 45 │ 15 │ 15 │ 15│ 60 │ 180 │ 180 │ 60 │ 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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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谷│ 25│ 75 │ 75 │ 25│ 25│ 25│ 25│ 75 │ 75 │ 25│ 25│ 25│ 25 │ 75 │ 75 │ 25│ 25│ 25│ 25│ 75 │ 75 │ 25 │25 │25 │100 │300 │300 │100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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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柔│ 55│ 165 │ 165 │ 55│ 55│ 55│ 60│ 180 │ 180 │ 60│ 60│ 60│ 60 │ 180 │ 180 │ 60│ 60│ 60│ 60│ 180 │ 180 │ 60 │ 60 │ 60│ 235 │ 705 │ 705 │ 235 │ 235 │ 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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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云│ 50│ 150 │ 150 │ 50│ 50│ 50│ 50│ 150 │ 150 │ 50│ 50│ 50│ 50 │ 150 │ 150 │ 50│ 50│ 50│ 50│ 150 │ 150 │ 50 │ 50 │ 50│ 200 │ 600 │ 600 │ 200 │ 2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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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庆│ 55│ 165 │ 165 │ 55│ 55│ 55│ 65│ 195 │ 195 │ 65│ 65│ 65│ 65 │ 195 │ 195 │ 65│ 65│ 65│ 65│ 195 │ 195 │ 65 │ 65 │ 65│ 250 │ 750 │ 750 │ 250 │ 25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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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00 │900 │900 │300 │300 │300 │300 │900 │900 │300 │300 │300 │300 │900 │900 │300 │300 │300 │300 │900 │900 │300 │300 │300 │1200 │3600 │3600 │1200 │1200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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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翻建每年300户,每户3间,每户补助3万元;所需补助经由市、区(县)、乡镇三级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维修户数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所需补助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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