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聘雇外国人的有效护照;
(四)被聘雇外国人的居留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申办就业证延期,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提供已经工商部门延期的工作证。
符合条件的,按前条规定给予延长就业证期限。
十九、外国人就业期满终止聘雇关系或在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的,以及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外国人的就业证交还原发证部门,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劳动局。
二十、外国人只能在其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工作。属境外投资资方派遣,在同一投资方举办的几家企业中兼职的除外,但只能由其中一家企业出面办理就业手续。
二十一、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并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携带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聘雇外国人申请函;
(二)填写正确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四)拟聘雇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五)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与该外国人解除聘雇关系的证明;
(六)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护照及居留证。
外国人变更用人单位且变更职业的,还须提供任新职的相关资格证明。
原在外省市就业的外国人来本市就业,本市用人单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以外,还须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并提交被聘雇外国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二十二、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变更职务、护照号码、国籍、居住地点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携带相关证明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二十三、外国人办妥就业证延期或变更手续后,应当在十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二十四、用人单位遗失或损坏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在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就业证的,应当立即到市劳动局申办补发或换发手续,遗失许可证书或就业证的,还应当在《解放日报》或《文汇报》或《新民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