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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二、获准来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凭上述签证通知函及许可证书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办职业签证。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在被聘雇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有效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办理就业证的申请函;

  (二)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许可证书;

  (四)被聘雇外国人的有效护照;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六)用人单位与被聘雇外国人签定的《劳动合同》;

  (七)被聘雇外国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已获取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申办居留证件。

  十四、在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外国人,免办许可证书,入境以后由代表机构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及前条所列的相关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

  十五、申请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据实回答发证部门提出的与就业有关的询问。

  被批准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接受发证部门必要的法制教育。

  十六、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十七、就业证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与被聘雇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或工作任务期限确定,但一次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外国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

  十八、就业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聘雇,用人单位应当在就业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局申办就业证延期手续: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延长就业证期限的申请函;

  (二)《外国人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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