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三)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四)无犯罪记录;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男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七、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应当持职业(Z字)签证入境。对持其他签证入境后申请就业许可的,应在获取许可证书以后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入境。
八、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申请就业并获取许可证书的下列人员,因情况特殊难以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的,在提供有关材料后,可以直接申办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一)按涉外项目合同约定受聘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为用人单位进口设备从事安装、调试和维修,期限不满一年的人员;
(三)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
九、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和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的随行家属要求就业,应当按本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申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变更身份手续。
十、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应当在拟聘雇的外国人入境以前,向市劳动局申请就业许可,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二)填写正确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三)拟聘雇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四)拟聘雇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六)拟聘雇外国人的护照复印件;
(七)与本意见第五条相关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四)项所称资格证明,指拟聘雇外国人持有的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相关技术技能证书,或该外国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曾从事与现聘雇岗位相关工作的资历证明。
十一、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的申请被批准以后,由市劳动局颁发许可证书,用人单位凭许可证书等有关材料向被授权单位申办外国人入境职业签证手续,并通过被授权单位向拟聘雇的外国人发出签证通知函及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