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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6]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

  为加强对本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总量控制和对本市劳动市场的宏观调控,深化再就业工程,现就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等制订以下办理:

  一、管理基金的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实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人数,缴纳管理基金。

  二、管理基金的征收标准

  (一)经批准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每人每月征收管理基金50元(不含原已按规定征收的各项费用,下同)。

  (二)超比例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每人每月征收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三)本市建筑单位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以及经批准进入本市的成建制外地建筑单位,减半征收管理基金。

  三、管理基金的征收办法

  (一)管理基金按照现行外地劳动力管理体制分级征收,即:市属单位、中央和部队在沪单位由市劳动局征收;区、县属单位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区、县劳动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征收;外省市在沪单位按批准设立权限,分别由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征收,其中外地进沪成建制建筑单位由市建委所属管理部门征收;其他无主管部门企业由市劳动局直接征收。

  (二)凡经批准并在规定比例以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经单位申请,主管征收部门(市、区县劳动局,市建委所属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季度、半年或一年一次的方式,起始月的10日内按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管理基金;超出比例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必须从使用之日开始10日之内,根据规定征收标准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经查实,在10日内按规定征收标准,自应征收管理基金之日起一次性补缴,并限期清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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