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教委商市财政局制定教育部门项目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和考评规范,审定考评项目和考评机构。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组织机构在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考评时,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绩效考评的组织机构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财政、市教委对绩效考评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时间一般为20天。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市教委。如果项目实际绩效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偏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明确说明,并对自评报告中资料信息的准确性、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被列入考评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相关材料,积极配合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在独立评审的基础上完成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协助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绩效考评工作方案;核查项目绩效考评材料;受理并审核项目绩效报告。
第十五条 市教委将教育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在考评结束一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可以对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
第四章 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市教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结果,改进教育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绩效考评结果是确定下一预算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也是新增项目立项决策和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优良的项目,在下一预算年度优先安排同类项目的预算;对绩效较差的项目,下一预算年度将慎重安排同类项目预算。
第五章 考评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坚持回避原则。考评专家组、考评机构、考评工作组成员不得与被评项目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