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关于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
(三)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四)与项目相关的事业发展规划;
(五)项目立项材料(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和评审报告等);
(六)财政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七)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或决算报告、已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
(八)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或项目结题材料、验收材料;
(九)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十)教育项目绩效考评规范(工作规范、技术规范和行为规范);
(十一)项目管理及财务管理办法;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教育项目绩效考评按项目执行阶段划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及完成后产生效益的考核与评价。对项目阶段性任务的考评可以被视为对项目实施到这一阶段的结果进行考评。
第七条 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大部分。
业务考评是对项目开展专业活动的考核与评价,主要包括事业发展规划、立项和目标、组织管理情况、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考核与评价。
财务考评是对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的考核与评价,主要包括财务预算和资金落实、财务支出与决算、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项目业务考评、财务考评和综合考评的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评得分由财务考评得分和业务考评得分加权求和得出。根据不同考评对象确定财务考评得分和业务考评得分的权数。项目绩效级别根据综合考评得分判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级别。
第三章 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在市财政局统一领导下实施,绩效考评工作可由市财政局或市教委组织,同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考评。市财政局对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教委负责制定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项目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的规定及要求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条 项目绩效考评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考评对象、下达考评通知书;确定考评机构;建立工作组织体系;制定考评工作方案;核查考评材料;受理并审核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组织专家考评;确定绩效级别;撰写考评报告;上报考评结论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