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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2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改)(发布日期:1995年9月28日,实施日期:1980年7月10日)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1987年2月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1989年9月22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199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制定《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举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县、乡政权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驻辽宁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单独进行选举。

  第四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五条 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适当补贴。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下同)、区(指市辖区,下同)、乡(含民族乡,下同)、镇(含民族镇,下同)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七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县、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它上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它上一级的选举委员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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