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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7修改)


  第三十二条 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民小组中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把持包办。经过几上几下的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差额选举的规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为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在代表候选人提名协商之前和提名协商过程中,要反复宣传《选举法》,讲清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提倡全局观念,对经过协商未确定为代表候选人的人,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选举日前,提名单位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宣传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经历、贡献。各选区还可以根据选民的意见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以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五条 投票选举时,每个选区根据选民分布情况,可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投票站。选民集中的选区,也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六条 选举的投票时间在一个乡、民族乡、镇和市辖区的范围内,一般为一至三天。选举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投票前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各选区应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认真核实选民人数。对选民登记后迁入、迁出、死亡的选民,应予补登或者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推迟选举日期的,对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三)制作投票箱,布置好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统一印制选票。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次排列以姓氏笔划为序;
  (四)办好书面委托投票手续。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由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发给委托书,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八条 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选举前由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选举和担任监票、计票人员。选举一律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按自己的意志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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