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9)(发布日期:1989年9月22日,实施日期:1989年9月22日)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1987年2月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结合我省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制定《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
本细则没作规定的,按
《选举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 选举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调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加强政权建设,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四条 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选举经费不足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适当补贴。
第二章 选举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上级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下级的选举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它上一级的选举委员会领导。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代表性的人物九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它上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设区的市,在县、乡换届选举时,要建立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指导县、乡的选举工作。